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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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局的組織
- 根據條例第3條現設立一個名為「測量師註冊管理局」(「管理局」)的機構,管理局是一個永久延續的法團,並有法團印章。管理局由香港測量師學會(「學會」)理事會委任的不少於12名成員組成,除此以外並可包括1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。
- 根據本條對管理局所作出的每項委任均須在憲報公佈,而由香港測量師學會理事會委任的管理局成員均須為學會成員。由理事會成員委任的成員任期為2年或委任條款所指明的較短期間;
- 如管理局信納任何由理事會委任的管理局成員: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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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a) 已破產或已與其債權人達成《破產條例》(第6章)所指的自願安排;
- (b) 因身體或精神疾病而喪失履行成員職務的能力;
- (c)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;
- (d) 被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判處監禁,不論是否緩期執行;
- (e) 被裁定有作出違紀行為;或
- (f) 被管理局認為不能夠或不適宜執行其管理局成員職能,不論是否有其他免任理由,管理局可藉書面通知將該成員免任。
- 管理局成員每年須互選出管理局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,兩次選舉之間不得相隔15個月。
- 條例規定管理局須在有需要時舉行會議以處理其事務,而每6個月須最少舉行一次。 自1993年成立以來,正常情況下,董事會均按季度召開會議。管理局會議的法定人數是半數成員,如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足法定人數,則在該會議上,管理局只能休會而不得處理任何其他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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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局的組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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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a) 設置及保存一份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紀錄冊;
- (b) 指定可在其下註冊為註冊專業測量師的測量師專業內各個組別;
- (c) 制訂及檢討註冊為註冊專業測量師的資格標準及有關連的註冊事宜;
- (d) 就註冊事宜向政府及學會提供意見;
- (e) 審查及核實申請註冊為註冊專業測量師人士的資格;
- (f) 接受、審查、接納或拒絕註冊為註冊專業測量師或將註冊續期的申請;
- (g) 依照本條例處理違紀行為;
- (h) 儲存關於管理程式及帳目的妥善記錄;及
- (i) 執行本條例所訂明的其他職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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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局的權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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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a) 釐定根據本條例向該局繳付的費用;
- (b) 成立委員會,就管理局行使權力及執行職責事宜向管理局提供意見;
- (c) 聘用僱員以協助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該局的職能
- (d) 不時聘用管理局認為需要或適當的專業顧問;
- (e) 訂立關於註冊測量師的操守及紀律的規則;
- (f) 就補選任何人因處理管理局事務而承擔的合理開支訂立規則;
- (g)按本條例規定訂立其他規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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